三禁毒〔2019〕14号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按照具体缴获数量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300元至20万元。
第三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易制毒化学品,按
照具体查获数量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至20万元。
第四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加工毒品工厂或窝点缴获毒品的,按照具体查获数量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
第五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并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吸毒窝点,并对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具体查获人员数量每次奖励群众人民币3000至2万元。
第七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每抓获1名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第八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因涉毒问题查封歌舞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处所的,每查封1家,奖励群众人民币3000至2万元;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九条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按照具体查获数量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200元至1万元。
第十条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资金由财政局保障,列入公安机关预算,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公安机关办案应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0316-110
(二)来访举报:三河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三河市鼎盛东大街17号市委政法委院内,接待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
(三)信件举报:来信请邮寄三河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三河市鼎盛东大街17号)
(四)邮箱举报:jdb6516@163.com
第十三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
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
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河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